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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办函〔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