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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实务中,一些人会混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虽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有关民事主体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却截然不同。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的概念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其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20222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后,该条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随之被删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民法典中已无雇佣合同的概念,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均系广义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判断方法:一是双方是否签订雇佣合同,即雇主与雇员之间因雇佣合同的存在被认为是最基本的雇佣关系特征。雇主通过与雇员订立雇佣合同设定雇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雇员则根据雇佣合同为雇主提供劳务。二是雇佣关系的建立以雇主对雇员实施指令、监督或控制为条件。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向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劳动条件,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不管是否有成果,雇主都要支付报酬。除非涉及触犯法律或侵害雇员人身、 财产等严重情况,雇员要接受雇主的指示,双方之间具有强制的从属关系。
 承揽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二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承揽人致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除定作人定作、选任过错外,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判断方法主要为: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劳动成果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除了要看合同有无约定,还需从由谁提供工具与设备,人身依附性如何等多种因素判定。在案号为(2021)苏03民终3237号的周某、郭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中,上诉人郭某认为,其与周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周某受伤结算时,其已在郭某提供的承包费单据上签字,说明双方之间已达成建立承揽关系的合意。故承揽人周某受伤的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而非郭某来承担。周某辩称,其与郭某系雇佣关系。因为认定雇佣关系在于判断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郭某提供工具,在其指定地点,根据郭某指示进行修理树枝,不管是按量,还是按天结算工资,均不能否认双方建立雇佣关系的本质。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理由如下:其一,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的,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其二,雇佣关系中,一般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其三,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雇佣人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承揽人提供的劳动则是承揽人的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其四,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则是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本案中,周某受郭某安排从事修理树枝的劳务工作,修理树木地点系郭某指定,相关劳动工具和设备系郭某提供,周某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性。且周某上树及修理树枝是郭某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并由郭某向周某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一审法院认定周某与郭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故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事件性质等,酌定郭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总结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1. 合同标的不同:雇佣合同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强调劳务本身;承揽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看重工作成果。2. 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雇员的工作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之间无从属关系,承揽人的业务并非是定作人业务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3. 提供工具的主体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4. 支付薪酬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5. 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人若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