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信访局法律顾问何攀毅讲授信访处理意见可诉性 |
|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今年5月以来,我所首席合伙人陈雄武、专职律师何攀毅、青年党员律师傅泽仁组成信访处置法律服务团队,为金华市信访局开展常年专项法律咨询和矛盾化解纠纷调处专项服务工作。何攀毅、傅泽仁律师入驻值班期间,成功化解征地拆迁、村务纠纷等各类信访积案数十起,积累了大量化解信访纠纷的宝贵经验。 实务中当事人因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对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这些诉求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但许多当事人收到信访处理意见后的第一反应是“这个答复有法律效力吗?我不服能告吗?”对此,何律师从信访工作常遇到的问题入手,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信访处理意见的概念、类型并解析信访意见具备可诉性的重要条件,即实质性改变信访群众的权利义务。判断一份信访答复能否起诉,何律师提出了“三步排除法”:即1.看内容:是否直接减损信访人的权利或否定原有权利?例如,若政府通过信访处理意见撤销行政许可,这种实质性改变信访人权利义务的处理意见,信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若信访意见称“建议协商解决”,则不具备可诉性。2.查依据:法律依据是《信访工作条例》还是实体法?若信访部门引用《土地管理法》作出补偿决定的信访答复,具备可诉性;若信访部门仅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32条的纯程序性答复,则不可诉。3.找例外:是否存在“信访代替履职”或程序违法?若行政机关将本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按信访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则大概率违法。 何律师通过列举童某诉拆迁利益受损、张某诉宅基地被侵占承包田、陈某诉社保补偿等信访事项,让学员们体会到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何律师讲课言简意赅,案例丰富,与学员们交流互动热烈。此次一剑学堂内容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大大提升了学员们精准识别信访处理意见可诉性的能力,有利于律师们在处理涉及信访的纠纷中,既能避免信访人盲目诉讼的风险,也能在当事人权利受侵害时精准出击,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